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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愿景

  中国大陆十二五计划对于医疗改革的推进,引进最新的医疗观念与技术,可望中国医疗体系对医院管理的能力快速提升,同时国际医疗信息标准应用的迫切需要,为的是强化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进而整合成高效的管理信息化建设。但随着业务、管理与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更需要来自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医院等多元化的深层次思考政策,从医疗走到预防医学,提升民众对于自我健康照护的重视。这些变革本需循序渐进的进行,但若有机会学习他人成功的经验,可以缩短学习时间和免于走弯路而浪费精力。

  台湾的医疗服务自90年代初期开始吸取欧美的优点并快速发展,在过程中以传统中华文化为根基,演变成具有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特色的医院管理制度,以细腻的做法为明显的特征;不仅获得国际医疗界的高度评价,更得到大陆医疗界的认可与推崇,成为学习与效法的对象。

  为达成两岸共同分享卫生医院管理经验成果与共同开创美好的愿景,社团法人台湾联凯卫生医管研究协会与联凯卫生医管研究中心,在国内医疗界展开合作项目,并网罗两岸和国际知名学者专家共同参与。协会以“医疗管理标准与医疗信息标准”作为核心思想,设定“健康中国”为发展目标,注入过去二十余年相关的丰富经验,全力打造一个学术和实务相结合的专业知识平台,让医疗从业人员能在“学术、管理、标准、技术、信息、统计等领域共享成果,为建立符合卫生医疗管理标准及满足民众健康照护需求的环境而努力。

  因此目前协会与研究中心在国内提供《SSL/TLS信息交换安全防护能力验证体系》,全院性辅导有《All-in-one医院管理架构暨三级医院评审辅导实施方案》,《JCI医院评审辅导实施方案》与《Hospital-SPRINT®灌能医院流程再造工程》;针对科室性的有《Lab-SPIN实验室质变再造工程》、《Pharma-SPIN药学部质变再造工程》, 对于区域医院监管提供了《A-HOPE区域医院运效评比工程》等特别设计的服务, 同时也不断在研究与开发符合国家医疗需求的创新服务。主要是参考国际的先进做法和考虑目前国内医院的现况与发展,提出一套“自思维变革到质量变革”的创新管理模式;贯彻顶层设计架构的概念,通过实践“标准、流程、精益、质量、信息、绩效”等环环相扣的管理内容,达到现代医院「精细、精益、精确、精准与精英管理的五精管理」要求,落实「用标准管理医院、用信息固话标准、用绩效激励人才、凡走过必留痕迹」的实施理念,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把关。

  在此协会希望能实时将最新的卫生医管和标准新知与大家分享,提供最为专业的各式培训和咨询,以及各类综合性质的国际知识;也更期待有机会在国内和医疗界携手共同打造一幅与国际接轨的新中国卫生医疗体系蓝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联凯卫生医管研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本会以增进公共福利,研究发展医疗信息交换、医疗法律、医务管理等议题,提高医疗信息及管理水平,加强国际医疗信息及管理之交流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二、关于医疗卫生政策、医院管理、医疗信息标准、医疗保险等研究提升改进事项。

三、关于国际医疗团体之学术交流事项。

四、接受委托承办促进医疗服务质量与发展计划相关事项。

五、关于教育训练之相关事项。

六、其他与本会宗旨任务有关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主要为卫生福利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三种:

一、 个人会员:凡于医疗院所、卫生机构、医事院校或其他相关医疗事业服务,对两岸医务管理有兴趣之医事人员、医院管理人员或实际从事医务管理工作等之个人。

二、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医疗院所、卫生机构、医事院校或其他相关医疗事业,对两岸医务管理有兴趣之机关团体,均得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并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团体会员之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与义务同个人会员。

三、 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同意,缴纳赞助会费后,为赞助会员,其会员权利除选举权外,与个人会员相同。

四、 名誉会员:由理监事推荐,经理监事会通过之个人,得为名誉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但赞助会员、荣誉会员无上述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注:会员代表任期应配合理监事任期订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11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3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1. 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
  2. 团体会员:新台币1,000元

二、常年会费:

  1. 个人会员:新台币300元
  2. 团体会员:新台币600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3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106年5月11日台内团字第1060027255号函准予备查。

理监事名单

职  别 姓  名
荣誉理事长 石曜堂
理事长 颜志展
常务理事 林鸿文
常务理事 江宜静
常务监事 颜杏芳
理事 黄莉蓉
理事 周碧娟
理事 杜世鹏
理事 郑忠全
理事 陈永富
理事 江明宪
理事 曾蓝慧
理事 蔡淑芬
监事 吕佳静
监事 何慧燕

委员会

● 康复医疗发展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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